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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遗产继承中竟如此重要!
浏览量:524  上传更新:2019-03-08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厉某1与张兰秀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即厉某。1989年1月18日,张兰秀死亡。2014年4月20日,厉某1死亡。一审庭审中,郭某称其与厉某1自1990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初二人在西城区×胡同×号院居住,后搬至海淀区复兴路×号院×号楼居住,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为此郭某提交多张照片及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照片中记载了郭某与厉某1一起出游,共同与好友、家人聚餐,共同参加厉某婚礼以及二人平日在家中生活居住的情景。


法院观点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与被继承人厉某1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该院认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包括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法定要件、不存在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案中,郭某提交的照片记载了郭某与厉某1一起出游,共同与好友、家人聚餐,共同参加厉某婚礼以及二人平日在家中生活居住的情景,从照片中的人物、服饰、背景等可以看出,二人相处时间很长,前后跨度二十余年。再结合郭某多位证人的证言,可以印证二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度初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二人共同生活时,郭某离异、厉某1丧偶,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郭某与厉某1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本案中,郭某认为其与厉某1存在事实婚姻,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郭某提交的照片能够反映出二人相处时间较长,前后跨度二十余年,郭某提供的证人包括厉某1生前所在单位的领导以及郭某、厉某1的同事、邻居所出具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郭某、厉某1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已对其所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由于以夫妻关系名义生活的时间起始于1990年,至今已长达二十多年,且依据证人证言可以印证,被继承人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即与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过郭某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郭某与被继承人经常一同出游、家人朋友聚餐等。虽然本案中继承人提出住址上的瑕疵,但是法院认为地址上的瑕疵不影响实质性的婚姻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