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最终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
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同日,该院受理该案。
2018年2月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关于认领罗湖区都市名园XXX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在法理上,蔡老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法院这样宣判确实没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需要按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举个例子,假如甲因意外事故离世,如果没有留下遗嘱,他名下的房子和其他财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如甲某配偶、父母也不在世,又没有子女,那他名下的房产和财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中并未言明兄弟姐妹不在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即死者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般来说,没有特别强调就是不能。
所以,此次深圳罗湖这套“无主房”,理论上蔡老的侄女没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在法理上,这套房子因为无主,既没有立遗嘱继承人,又没有法律继承人,100%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法院念及蔡老侄女在蔡老人生的最后付出了不少,决定给其侄女30%的产权。
但在情理上,相信很多人都认为这套房子不该被国家收回,应该让其侄女全部继承。
有专家建议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主体,容纳更多的亲戚来继承。目前的规定太过狭窄,只有第一、二顺位,可以考虑扩大至侄女、外甥女这一层级。针对非法定继承人,由于其他亲属或相关亲友在死者生前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可以根据个案裁量多分。
国内案例
2016年,辽宁大连孤寡老人徐占武去世后,留有18万多元遗产,但未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在身边,这种情况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2018年8月22日,沙河口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徐占武老人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该案与本案有一定相似,相似点在于两位老人都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在身边。可是该案老人是孤寡老人,无人赡养,所以没有争议。可是本案老人是有侄女在跟前尽孝的,对于遗产的归属,虽然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却激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
国外案例
一般来说,在欧美国家,个人财产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死者无妻无儿无女无父无母,政府都会顺藤摸瓜根据亲属关系远近,给死者找到合适的继承人,政府不会收回。
美国遗产的继承顺序
综上所述
根据该案件的案情,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但是法律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现今社会由于丁克家族的出现,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少生或者不生小孩,未来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老人可能会变多,那么关于这些老人的其他亲属,比如本案的侄女、侄子,包括其他远房亲戚,他们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法律需要将他们纳入继承的考量范围。
我国是一个比较忌讳谈论死亡的国家,在老人生前就开始讨论遗产的分配,有时会被人议论只看重经济利益,显得过于刻薄,这就需要法律将这些继承关系都固定下来,也可以宽慰赡养老人亲属的心。并且也符合我国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朴素的正义观。
该案也在法律层面给大家提个醒,摒弃过去忌讳立遗嘱,认为不吉利的传统思想,在清醒时将财产给予自己最想给的那个人,减少死后的纷争,也避免了亲属之间为钱所产生的矛盾,毕竟“家和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