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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合原创|第七期:老公要创业,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知识!-《婚姻法全知道》
浏览量:518  上传更新:2020-07-06

创业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纷繁复杂,那我们本次所讲的主题切入点是从家庭角度。也就是说,在家庭中,配偶一方进行创业,另外一方没有参与创业的情况下,没有参与创业的一方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核心的点在于家庭与创业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未参与创业一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创业是一个高风险和高收益的行为,创业成功的企业将带来财富的巨大变化。但如果创业失败的话,家庭财富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家庭可能会因此负债。

创业的组织形式,你知道多少?


对于没有参与创业一方,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判断自己所处的处境以及做好基本的防范。创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到底采取什么组织形式是我们要了解的第一个知识点。


比如说个体户,优点是在税收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优惠,但是最大的缺点在于说个体户的财产跟家庭财产是不分的,如果将来经营出现问题,那么家庭资产要对个体户的经营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有限责任公司呢?优点在于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创业通常所采用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类特殊的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盈合家族律师团队承办案件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及管理起来会比较方便,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财产必须相互独立。如果是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的情况下,个人资产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公司的债务。而在创业初期,公司在财务方面其实很多时候是很难做到完全规范以及独立的,因此,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注意这个问题。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是经常使用的组织形式,优势在于税收以及管理层面会有很多的便利,投资公司多半会使用这类组织形式,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也主要是为了解决家企财产分离。我们的理想状态就是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实现完全分离,也就不至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家庭财产也用于承担企业债务的情况的发生。


股东配偶的权利义务,你知道吗?

第二个层面,我们讲股东相关的法律知识。通常而言,股东有什么权利呢?比如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的权利要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或者破产时的剩余财产的处理权、以及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权。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股东权利也只是归登记一方所拥有,只有股东才能行使上述权利。对于配偶一方是没有权利去行使上述权利的。简单来说,公司老板的老婆没有权利要求查询公司账户,也无权去了解公司的经营的状况,当然,老板授权的情况除外。而如果这个公司的老板在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转让公司股份,配偶知道股权被转让后,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创业不光是为了理想,同时也为了财富的增加,以下是有关于创业所产生的收益的问题,创业一方所获得的公司的分红属于夫妻共有,就股权本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但对创业公司来说,很少通过正常分红程序来进行分红。问题是如果公司一直不分红,配偶一方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分红呢?答案是没有。因为公司分红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就算具备股东的资格,公司也是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股东会决议后才能进行实际分配。对于小股东来说,利润分配本来就是一个难题,对于股东的配偶来说,这更加是一个难题。困难的表现在于,在离婚的争议过程中,配偶一方难以举证公司的盈余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而实际控制股东,通常通过借款以及其他的形式将利润转移。


创业过程会产生哪些共同债务?

接下来,我们讲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若创业过程要融资,势必发生向银行借款、向第三人借款的情形。这些都属于经营过程所导致的债务。通常银行给公司借款时需要公司的股东对债务进行担保或者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也会要求股东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签发十二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共债共签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意见,在配偶一方在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配偶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是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经没有任何疑问。


那如果配偶一方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话,是不是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这个需要区分来看,如果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当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如果经营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能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股东对公司借款进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债务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最高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创业的过程中,因经营性的负债需要配偶签字时,配偶一方应当考虑清楚后果。如果不得不签的时候,需要做一些策略性的安排,以避免家庭财产全部用于承担债务。


讲完经营之债,再讲基于股东身份本身所可能带来的债务问题。债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自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没有实际缴纳的,甚至公司经营多年,注册资本也没有缴纳。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缴纳注册资本,在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到来之时,公司有权利随时要求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建议创业者在条件具备后,尽快将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缴纳。注册资本是一个法定义务,而且程序性要求很高,建议注册资本在合适的时间内完成,这对股东或者是股东的配偶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进行缴纳,债务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外,除了公司的股东要缴纳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之外,依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还应承担其它因股东身份导致的赔偿债务以及担保债务,比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导致债务偿还不上,债权人起诉公司后发现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进行注册资本缴纳,但是其他的股东已经完成缴纳注册资本,对于已经完成注册资本的股东来说,已经完成注册资本缴纳的股东有义务对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这里的股东主要是指发起人股东。我们一定要记得公司的股东是在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及时出资显得尤为重要。另外一点是发起人股东对其他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连带出资的责任,所以让其他的股东及时出资,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没有及时出资导致的责任承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希望大家能够记住,及时缴纳公司注册资本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能因为认缴制就任意拖延,拖延所带来的后果是不确定的。对于没有参与经营的配偶一方同样也有这样的风险,建议大家及时缴纳注册资本。


作为股东配偶,与股东的区别你知道吗

最后一点,股东的配偶应当了解,作为公司股东和不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区别,比如,在公司创业初期,配偶一方有可能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是作为登记的股东存在。最常见的是夫妻档公司、合伙人不够的情况,或者是真正的股东不方便出现的情况,所以股份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原则上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那么配偶就是名义上的股东,就有权利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一切的权利。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不管是对于股东本人还是配偶一方都应当了解这个基本的知识。


希望大家了解之后对自己创业、对自己的家庭财产维护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