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为债务、拆迁或生孩子而“假离婚”的案例屡屡发生。在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深圳这样的城市,最常见的假离婚的原因就是夫妻双方为了买房优惠办理假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假离婚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的陈述,在法律层面根本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
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就已经是离婚的状态。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财产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方便大家区分以及理解以下的内容,我们都以假离婚来陈述。假离婚后复婚分成三个阶段,首先是假离婚时,其次是假离婚到复婚之前,最后是复婚之后。在这三个阶段当中,因为身份关系的不同,所导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 “假离婚”时 在假离婚的阶段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当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可知,法律认可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或者是在调解书当中约定的财产分割的条款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在假离婚这个阶段,夫妻财产从共有状态变为按照约定的分别所有的状态。 举个例子来说,双方在假离婚的时候有两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在假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这两套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那么这两套房产的归属虽然在离婚之前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是法院诉讼离婚之后,房产还是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是却变为了女方一人财产,这是在离婚阶段的财产情况。 “假离婚”到复婚之前 我们再看一下从假离婚到复婚之前的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可能双方表面上维持了夫妻的状态,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已经属于离婚的状态,双方的关系应该说是一种同居的关系。也就是说,身份关系从夫妻关系转变为同居关系,财产关系从夫妻共有的财产关系变成为同居财产关系。因身份关系的变化导致财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适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在第期章讲了同居财产关系,大家可以回顾一下。 复婚之后 再复婚之后,除非双方进行特别的财产约定,否则复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我们用一个案例进行详细的说明。唐先生与苏小姐夫妻双方在深圳有两套房产,二人因为想买第三套房产,由于已经没有购房名额,双方商量以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释放一个名额来实现购房的想法。2016年4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是二人签署并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 双方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办理了前述两套房产的过户登记,男方又用银行存款四百五十万元支付了一套价值一千五百万的房子的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还购买了一辆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的房车。首先在办理假离婚时,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当日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苏小姐和唐先生财产分割的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房产归属以及银行存款归属的约定均有效,即便将来再结婚也无法推翻其效力。因此苏小姐拥有两套房产,唐先生拥有银行存款,唐先生用银行存款购买了房产之后,这个房产也属唐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在假离婚到复婚之前的阶段里,正如第一点分析的内容,假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假离婚后买房的首付款四百五十万元应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即便是双方再复婚,那么这套房产仍属于唐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复婚后苏小姐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最后复婚之后所购买的车辆除特别情况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只是假离婚后又复婚的情况。如果是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的情况,那依据什么时候所签署的文件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原则,更值得大家关注。 举个真实的例子,上海姑娘小红和苏州小伙小贾是大学同学,相识相恋后结婚并生育一女。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两人想到了假离婚。2013年10月,小红与小贾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一万元至十八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两百万元。办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天,小红另行购买了一套房产,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短短数日之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复婚之后,双方夫妻感情确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抚养费两千五百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两百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在庭审中,小贾表示,当时离婚是为了买学区房,并且签署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那么,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的裁判意见是,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虑或者政策的规避,小红与小贾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小贾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对于小贾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当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例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后,小红与小贾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两百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 我们简单总结一下,离婚协议书的签订需要谨慎以及慎重,同时切勿因一己私利办理所谓的假离婚。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奉劝大家,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离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都需要谨慎对待,免得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