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跟大家分享一下郎教授的故事。前段时间,朋友圈火了一篇文章,名字叫《郎咸平六十岁糟糠之妻字字血泪揭其重婚和小三事件真相》,这篇文章是郎教授的发妻黄女士所写。该文中提到二零零三年,郎教授结识了同在长江商学院工作的缪小姐,缪小姐在明知郎教授已婚的情况下,仍然和他住到一起。郎教授在缪小姐的要求之下购买了同居用的房子和车子,后来两人分手房子和车子就被缪小姐拿走了。
二零一一年两人又复合,郎教授在缪小姐的要求之下,再次大手笔购买了两套极其昂贵的房子和价值不菲的车,还有各种奢侈品和名贵的首饰。因为外籍人士限购的原因,这些财产都登记在缪小姐名下。后期因郎教授发现缪小姐与第三者有恋情,两人再次分手,缪小姐挥挥手又一次要将所有的财产全部带走。
二零一三年,郎教授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缪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房款。但是,当年郎教授在自愿的情况下出钱给缪小姐购买房子,对于赠与也没有其他附加的约定和义务,赠与不是想撤销就能撤销的。这个时候,主张房产返还,法院驳回了郎教授的诉讼请求,第一个回合郎教授败诉。
不久之后,郎教授又以发妻黄女士的名义起诉,起诉朗教授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缪小姐返还购房款。这一次,法院判决实现了朗教授的目的。由于朗教授送缪小姐房子时,其与发妻还是夫妻关系,郎教授所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郎教授的行为属于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为当时郎教授合法妻子的黄女士,其夫妻共有财产被侵犯,当然有权请求撤销赠与,要求缪小姐返还购房款。第二回合郎教授胜诉。
听完故事,我们回到现实,在现实的婚姻生活当中,往往是女性承担了更多的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的角色,男性更多的承担了家庭财富创造的角色。在很多家庭当中,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能力以及管理控制财富能力相差非常大,就导致了夫妻财富主动一方有可能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处置转让财产给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一定是指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婚外情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是夫妻双方以外的人都统称为第三者。那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有效的呢?
我们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个事情。
首先,夫妻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其次,如果处分没有权利,是不是导致处分的行为,即处分人跟第三者之间的这个行为是不是就一定无效呢?也不是的,判断第三者或者说第三人是否恶意、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是否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等等来考量这个行为是不是最终的有效。
简单来说,如果配偶一方,他将共有的房产转让给婚外的第三者,他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那所以这个转让肯定是一个无效的,这个赠予肯定是无效的,是可以撤销的。那如果是把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那这个第三人跟我是没有关系的,我这个交易的价格也是一个公允的市场价格,那这种情况下,这里的第三者是一个善意的第三者。所以,这个出售行为已经完成交易,即房产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那么被侵犯利益的配偶一方是没有权利再去撤销买卖合同的。如果这个交易还没有完成,房产没有过户,那么还是可以停下来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非常的复杂,既要考量有没有对价,又要考量这个对价是否公允,还要考量这个行为是不是违反了道德义务、忠诚义务、公序良俗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案例的情况是第三者已经生育了子女,第三者的子女提出男方支付给第三人财产的行为并非赠予,而是支付对第三者子女的抚养费。法院最终认为赠予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证据显示赠与财产是为了给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抚养费可以另案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原配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我们再分享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赠予在诉讼当中会如何处理?比如说我们在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发现男方曾经在离婚之前的较短时间内转移了一百万到他父母或者是他朋友的名下。此时,如果男方也不能解释这个转让行为是一个有依据的行为,就会被视为是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在离婚诉讼当中,可能不会判决要他还回来,而是直接按照恶意转移财产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我不想跟他离婚,但是我发现他转移了大笔的款项到他的家人名下,我想让他把这笔款项还回来,可不可以呢?这时候配偶一方是有权利要求的。从法律上来讲,他的要求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该款项如果是没有依据的话,那么这个赠予是可以撤销的。在现实当中,我们还遇到比较多的问题,比如说给第三者购买了一辆车或者一栋房子,那这个时候我到底是要钱?还是要房子要车呢?因为这里房子和车在我们国家的规定是以登记为准的。
所以说,房子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在现实当中因为房子增值非常快,所以很多时候就是希望要房子,而不是要购买房子那个钱。那这时候怎么判断呢?通常情况下,一方给另一方钱去购买车、够买房子的行为,他赠予的其实是钱,那无非是表现为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所以这个时候,你是只能要求把钱要回来,而不能要房子。如果赠与的是车辆或房屋本身,比如说把父亲名下的房产直接过户到第三者的名下或者是把车直接过户给第三者,那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也就是要求返还车辆返还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配偶一方,也就是转让一方和第三者共同来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第三者应当返还这赠与财产的全部还是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呢?是因为如果赠予一方是男方,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赠与第三人的财产返还。这个时候,可能男方并不愿意返还,他坚持要赠与第三人。那女方有没有权利全部要求返还回来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夫妻共有是没有区分份额的共有,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才会去分割财产,没有分割之前它就是一个共同共有的状态,是你的也是我的。而且没有区分一定就是你百分之五十和我百分之五十,或者是你多少我多少。一旦返还的话就是全部返还。不管赠与、转让财产的这一方是什么态度,都是全部返还的。不能说是如果男方和女方离婚的话各百分之五十,所以男方现在还愿意赠与第三者,那女方只能要回一半,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我们说,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且夫妻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擅自处分。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财产。
还有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夫妻赠与财产的一方已经去世,第三者是否可以主张遗赠?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二零一一年的泸州遗赠案。法院最终的认定是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遗赠人遗赠行为无效,第三者无权主张遗赠。也就是说,这个赠予财产的一方的身份,他的是否去世不影响赠与行为本身的一个认定。
那总结一下,在处理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的情况,我们会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夫妻关系的存在。第二,财产被转移的证据。第三,考虑时效。也就是这个赠与行为,它是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你知道后十年也没有去要求,那这个时效实际上就过了。这也是现实当中大家没有太在意的一个点,也就是说你掌握的材料越多,你就越主动,你胜诉的面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