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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合原创|第十六期:法院会判决离婚吗?-《婚姻法全知道》
浏览量:551  上传更新:2020-07-21

我们在接受咨询的时候,委托人往往会陈述很多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故事,然后问律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离婚吗?所以本章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判决离婚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是婚姻法对于离婚要件的规定,那么我们如何去理解这几个条文?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首先来看一下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对于重婚,我们从民法的角度考虑重婚,以前还会出现一个人先跟甲登记结婚,然后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又跟乙登记结婚。但是现在大家都已经对法律的了解程度非常高了,很少出现跟一个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多次登记结婚的情况。其次,刑法上有重婚罪,其认定标准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期间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也是属于重婚的行为。个人认为,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能够构成重婚的其实很多。但是,从现在的社会状况来说,我们证明重婚是非常难的,根据检索的大数据情况来看,被判决重婚罪的数量也是非常少的。所以在离婚的诉讼过程当中,重婚这个点其实较少被使用。


我们再讲一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跟重婚的区别在哪里呢?就是说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一定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是两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实务当中来看,证明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比如说在深圳,基本上是陌生人社会,这个人跟谁住在一起以及怎么样拿到他们在一起的证据其实难度非常大。而且从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来看,深圳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同居期限有规定。即同居三个月以上才视为达到了判决重婚的事由。但是,实务当中我们遇到的仅仅是知道这个人不回家居住,不知道他住在哪里,也不知道他跟谁住在一起;或者是说知道他跟谁住在一起,但是我实在是没有证据,取证确实很难。目前看到是通过监控视频,比如说他住在哪里视频能够调到或者是通过跟踪的方式。但是,这在实务中取证成本非常高。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再说一下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条在现实当中其实比较少用。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比例还是非常高,但是被法院认定是家庭暴力的,目前来看来也是差强人意。《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曾经有一段时间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司法情况都做了很多的工作,投入很多精力。但是结果并不是很好,因为法院来认定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家庭暴力的保护。这个执行会有很大的问题,所以导致的结果是很多家庭暴力的存在,但是也很难从法律上来保障家庭暴力得到了一个认定,因此判决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然后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这些恶习可能需要通过行政拘留或者其他公权力介入来证明了会比较好一点。要离婚的当事人,他们是不太愿意使用这一条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接下来我们着重讲一下,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为这个遇到的问题是最多的。很多人会说,我早就跟他分居了,比如说我们五年都没有在一起,我在甲城市,他在乙城市,我们偶尔见下面婚姻早就名存实亡。有些是说,我们虽然还住在一个屋檐下,但是我们早就分房睡了,早就谁也不理会谁了。所以这应该已经达到了离婚的条件了吧。对这个部分要注意的,第一个是分居满两年,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比如说你因为工作的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分居满两年,这都不会成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因素而导致离婚;第二个就是如何证明分居,因为中国没有分居制度,通常情况下原告一方主张已经分居了。


但是被告一方说,我根本没有跟你分居啊,就是我证明分居本身是不能完成的。因为你很难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你比如说,原告方主张说我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跟他生活在一起,那你如何证明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实务当中极少会引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来判决离婚。这足以看出,如果是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通过判决离婚是多么难的问题。



实务分享

分享两个真实的案例,第一个是江苏省的案例。判决书是这么写的,原告主张因婆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判决认为,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怎样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利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来解决。再看一个湖南省的案子,原告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而法院认为,二零一三年以来,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机上别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发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讯的认识,收到图片与夫妻间存在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有想法应好好与原告沟通而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原告则应耐心解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同时也应引起注意有则改之。本案当中,双方产生矛盾并非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的诉请。


讲到这里,我们再抽离出来,如果你是法官,原告要求离婚,他们结婚多年,有孩子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时候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你会愿意去做出解除婚姻关系这样一个判决吗?只要抽离出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多半难以达成离婚的。这样的一个结果的原因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再加上在实务当中发生严重矛盾的或者发生极端事件的,都是因为家庭的原因导致的。比如说不想离婚的一方在庭上说,如果判决离婚就跳楼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判决,是会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因为如果发生了问题,法官会受到非常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我们还记得两三年前,北京的一个法官被杀的事件,是因一个很小的离婚案件导致一方当事人对他的判决不满意,然后把他杀掉了。这件事情过去了很久,可能普通人都忘记了,但是我相信,对于法官来说,他们对这个事情一定是谨记在心的。


所以我们再说回来。从主张离婚的一方来说,离婚真的是一个重大的事情,他确实是需要多方的配合和支持。这个不光是经济层面上还包括精神层面上,你要获得家人的支持,获得对方的认可,包括对方家人的认可。这样的话,婚姻解除可能才会对未来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减到最小。


说到这里,我们再讲一下,我们通常所说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多半会是支持的。那在这个问题上,法院考量的标准还是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才会判决离婚。举个例子,原告先向法院起诉,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那这个判决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原告才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候原告其实还是应当对于夫妻感情有没有破裂,做一个最充分的举证才有可能判决离婚,不是有这样的一个情况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原因是假如说原被告在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双方又尝试和好,法院也认为还有和好的可能。


所以,有可能第二次还是不判决离婚,如果是被告不同意的话。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在第一次判决生效以后也要做出一些准备,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和好,也没有进一步的进展或者是更加的恶化,那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所以实务当中会出现很多第三次甚至更久才判决离婚。对想要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离婚很难。因为结婚相对很容易,两人情投意合就去领结婚证了。但是离婚要解除的话,涉及的事项确实要复杂很多,所以确实比较难。因为想一想离婚,他不完全是两个人的事情,解除婚姻关系,你的子女怎么照顾?双方父母的赡养怎么办?财产怎么分?如果是更加复杂的情况下,会涉及到怎么分公司的资产?怎么解决好双方未来的生活?所以尽量是双方都对离婚达成一致。如果是没有达成一致的话,我自己认为确实法院也不应当草率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