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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合原创|第十七期: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全知道》
浏览量:717  上传更新:2020-07-21

在初次接洽准备要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想让对方净身出户情况。当事人表示,想要多分财产,因为他对不住我,因为他做了很多的错事,如出轨、家暴等。在婚姻关系难以为继时,如有孩子的话要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孩子,也有财产要处理,那财产分割确实是解决离婚问题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我们要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首先就要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范围到底有哪些?只有确定了范围,才能确定怎么分、分多少。如果在哪些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话,下一步更加难以说清楚这个怎么分。就算它本是个大蛋糕,你非要把它做成很小的蛋糕,那就算是分多半或者分一半,在总体上也是少的。


本章我们会分三个部分去讲,第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在哪里;第二个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财产;第三个是赠与问题。


第一个层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首先,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时候,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也就是说,你的小家庭要先跟你原生家庭的财产,与父母的财产与大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先分清楚。其次,再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个人的财产。比如个人的婚前财产,个人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等,分清楚之后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和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一个财产。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是权属的问题,比如房产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比如结婚之前较短时间内以一方的名义购买了房子,贷款也是对方的名字,除此之外还有父母的赞助及借款等。那这个房子有多少部分是共同财产,有多少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呢?再复杂一点就是夫妻双方婚前共同筹集首付所购买的房产,那这个房产有多少是夫妻共有?怎么分?


我们再说公司,假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首先公司的股权有多少是夫妻共有,股权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以及这个公司的股权或者有限合伙的份额,它的价值有多少?这都是容易争议的地方。简单举个例子,比如这个公司可能有人融资的时候评估价是一个亿,对应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就是两千万。那在离婚的时候我们能不能用两千万来分割,这就是个问题。


原因是在去进行融资的时候,可能有一个对未来的评估,但是实际经营当中的分割的问题,往往对实际经营一方说,我哪有两千万给到他呀,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钱,因为那只是一个估值,估值并不代表公司是这样的。比如说我转让的时候可以赚这么多钱,但是我转让可能就没有人要啊,就是这个道理。所以估值的问题是多少,往往是对于公司股权有限合伙的份额,配偶一方如果不是公司的股东的话,你成为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有困难,他解决的方法导致双方的争议可能在扩大。


那我们还是以一家公司来举例的,比如他有多家公司,多家公司之间又有一种关联关系,或者公司根本就不在所在地。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根本就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你让他去判断这个公司值多少,那简直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于这个财产的本身是不是夫妻共有,这是个问题。


第二层面是对公司财产的价值的认定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现实当中特别容易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地方。


第三个层面是赠予问题。我们通常在处理婚姻案件的时候会遇到房子购买由双方的父母或者是一方的父母资助,那这个部分到底是赠与呢?还是借款呢?是赠予一方呢?还赠予双方?这都会对财产的分割有很大的影响,以及大家有争议的地方。


接下来是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协商处理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第一原则就是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处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按照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你们怎么分都没有问题,只要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不侵犯国家社会的集体利益。


第二个原则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就是说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这里主要是针对,如果家庭财产的主要来源于男方,女方没有收入,没有创造经济价值,但女方也一样有权利获得这个财产。


第三个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我们实务当中非常频繁的被使用的一个原则。因为在现实当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总的社会的状况是,男方经济上的实力要远远高于女方,特别在很多家庭当中,可能是男方在工作,女方照顾家庭和孩子,女方是没有从社会上获得收入的。这个时候家庭分裂,女方就没有能力在短期内去支撑她自己的生活,那离婚的时候就会考虑在权利上给她一些倾斜。


第四个原则是给予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原则是比较少用的一个原则,主要是指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实行分别财产制度,那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了,考虑到一方在教育子女、照料家庭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另一半给予补偿,对他的付出给予补偿。


第五个原则是照顾困难一方原则。该原则在现实当中也比较少用,因为它这里的照顾是指对于个人住房的照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在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照顾住房确有难度,因为这个对很多人来说连一套房子都没有,更别说照顾住房。


第六个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从法律上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实这里的照顾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那这个层面上的损害赔偿要求,主要是在财产分割之后,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个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额度,目前来讲是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状况。在深圳,如果认定有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本身就非常难,深圳的标准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超过三个月才视为婚姻法上的过错,这个时候的损害赔偿是十万,已经算比较高的。这个层面上目前跟实际情况还是不太切合,也可以说这个层面上的照顾是比较弱的。


再说一说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多分财产,或者说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占据主动地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不分或少分。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这些情形原则上都不会导致多分财产和少分财产。当然,现实当中转移、隐藏、变卖、损毁财产,特别是隐藏、转移还是比较多发的。这种情况下举证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转移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转移房产,都是可以通过银行调取银行流水、调取房地产交易档案来完成。如果说核实隐藏、转移的话,那么过错方确实要少分财产,但是不分的案例还没有见到过。最高院有指导案例,按照三七来分的,就是过错方分得百分之三十,无过错方分得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所以大家对于净身出户这个概念的理解要重新更新一下。


另外,如果想要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占据主动地位,在建立夫妻婚姻关系之时就要从财产的掌控角度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是所有财产都掌控在一方手里,在发生情感的问题或者家庭要破裂的时候,财产往往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了,这是人性使然。所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要注意财产登记方面的平衡,以及家庭财产的分配控制的平衡。比如说房产不要都登记在一方名下,车辆也不要都登记一方名下,包括公司的股权,要去考虑公司的经营与家庭财产平衡。同时,对外投资,去购买银行理财,本身是一种委托理财的关系,从大的层面上是一个合同关系。从银行的角度,只对用这个账号跟他签约的人进行财产管理。


所以说,跟他签约的人就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在家庭财产的层面上要注意双方的平衡,要控制一部分的财产,才不至于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时候导致在财产上过于被动的地位。因为现实当中我们遇到的真实案例,所有的财产、车辆以及大的东西都是在一方的手里,当这一方出现情感上的问题的时候,他转移财产就变得非常的容易。如果这个转移已经完成的话,那你从法律上来追索是有成本。你现在拿回来跟你三年后拿回来,在经济效益上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所以这些是需要大家关注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