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我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订立遗嘱的情况是越来越常见了,而被继承人考虑到继承人的经济情况以及赡养情况,前前后后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十分常见,而继承人倒是为此哭笑不得,为哪份遗嘱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争论不休,甚至对簿公堂。
对于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效力如何认定,且由我们为您细细分析。
分析这个主题之前,需要跟大家明确几个条件:
首先,在探讨多份遗嘱情况下,遗嘱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之前,需要首先确认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若遗嘱是无效的,那无论被继承人订立多少份遗嘱,都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也不存在讨论哪份遗嘱效力优先的问题了,那遗嘱怎么样订立才有效,请回看《继承法全知道》第十二、第十三篇。
其次,只能用被继承人订立的真实、有效的遗嘱做对比以及分析,若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里,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又有无效的遗嘱,也仅能以真实有效的遗嘱做对比以及考虑,以真实有效的遗嘱作去认定哪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据此,本文也将着重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对遗嘱,特别是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形下,遗嘱效力的变化。
01
我们来看看这样的案例,被继承人甲男生前真实并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订立了以下几份遗嘱:
(1)2009年3月甲男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份;
(2)2009年9月时甲男亲笔书写没有注明时间的自书遗嘱一份;
(3)2011年1月时甲男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份;
(4)2012年8月时甲男亲笔书写仅签署年份的自书遗嘱一份;
(5)2013年12月时甲男亲笔书写没有签字也没有签署时间的遗嘱一份。
在这样的情况下,哪份遗嘱才是甲男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
答案是:
2011年1月时甲男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除了甲男2009年3月、2011年1月所撰写的自书遗嘱外,其他的自书遗嘱都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自书遗嘱。
那么,甲男于2009年3月、2011年1月所撰写的自书遗嘱应当如何确定以哪份为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需要分析甲男于2009年3月、2011年1月所撰写的自书遗嘱在内容上有没有相互抵触的地方,若两份遗嘱没有相互抵触的地方,那么两份遗嘱都是甲男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若两份遗嘱存在相互抵触的地方,那么,将认定甲男于2011年1月所撰写的自书遗嘱为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
02
上述说到的情况是针对只订立了一种遗嘱类型的情况,接下来我们看看被继承人订立不同类型的遗嘱时,哪份遗嘱才是被继承人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
乙女订立了多份遗嘱,情况如下:
(1)于2007年4月时亲笔书写没有注明时间的自书遗嘱一份;
(2)于2008年1月时由其儿子代书遗嘱一份;
(3)于2008年11月时前往公证书订立公证遗嘱一份;
(4)于2009年10月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份;
(5)于2010年10月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遗嘱,乙女以及两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年、月、日。
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乙女于2007年4月的自书遗嘱、2008年1月的代书遗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而认定这两份遗嘱无效。
此时,将2008年11月订立的公证遗嘱与2009年10月订立的代书遗嘱进行对比,若两份遗嘱没有相互抵触的地方,那么两份遗嘱都是乙女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若两份遗嘱存在相互抵触的地方,而且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去世的话,那么,将认定乙女于2008年11月所订立的公证遗嘱为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去世,是公证遗嘱有效还是订立在后的自书遗嘱有效尚需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03
说完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哪份遗嘱为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的问题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后,公证遗嘱效力的对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若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的,那无论被继承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订立了多少份有效的遗嘱,仍然以被继承人订立的公证遗嘱作为认定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将有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内容删除。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仅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04
总结一下分辨哪份遗嘱是被继承人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的步骤:
首先,确认哪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遗嘱类型上的不同,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您需要确认的是:哪份遗嘱在形式上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以此判定哪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其次,分析这几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内容上有没有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地方,若这几份真实有效的遗嘱都没有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地方,那么,这几份真实有效的遗嘱都可认定为是被继承人在法律意义上真实有效的遗嘱。
接着,若这几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内容上存在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地方,那么,以时间订立在后的遗嘱为准。
司法实践是复杂的,现实案例往往没有我们所举例的案件这么简单,如何调查遗嘱,遗嘱的实质到底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代书遗嘱里提及到的财产在自书遗嘱里没有提到,这份自书遗嘱提及到的财产又并非是被继承人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要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分析哪份遗嘱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分析哪份遗嘱才是真实有效,法律短短几句,衍生出来许多的现实困境,让术业交给有专攻的人去完成。
本期的分享到此,谢谢各位。
特别说明
文章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盈合家族律师团队原创。欢迎对家事法律知识感兴趣的朋友转载、分享,转载时请标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