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办理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时,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未持有在境外领取的结婚证明等情况,如何取得结婚证明纪录或调取相关核证副本?本文将以香港为例,梳理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
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或持有登记资料
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
01
递交方式
1. 亲身递交
(地址详见文末);
2. 邮递递交
(邮寄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3. 透过互联网递交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申请书
https://webapp.es2.immd.gov.hk/applies-client/search-marriage/zh-CN/requirements?svcId=690&applicationId=690&ticketId=690-f2942e43-7756-4466-bdf3-5e4158c22a2c
(申请人为登记资料当事人(即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有关人士(即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可登入"相关主题"下的超连结,进行网上申请)。
02
递交资料
1. 亲身递交、网上递交----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
2. 邮递申请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若有)。
03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1. 亲身递交----一般需时约10分钟;
2. 网上递交----所需时间为10至20分钟;
3.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及签发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则需时7个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注:在某些繁忙时段或繁忙期间,又或倘若个案涉及复杂情况,则未必可以达标。
04
费用
1.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港币140元;
2. 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每份港币280元
(如从香港以外地方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则须另外缴交港币70元;如您要求以空邮寄发核证副本,须再另加一般空邮邮费。)
05
缴费方法
亲身递交
1.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付。至于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费用,则会于领取文件时才收取。
2. 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邮递申请
1.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须连同申请书一并递交。
2. 若翻查出有关婚姻登记纪录,申请人将获通知缴付核证副本的订明费用及空邮邮费(如适用)。在缴付相关费用后,核证副本将会以邮递方式寄发。
3. 本地申请人可以港币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请人则可以港币银行汇票付款,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切勿随申请书寄附现金。期票恕不接受。
网上申请
1.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须于网上透过VISA卡、万事达卡或缴费灵缴交。
2. 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费用则会于领取文件时才收取。届时,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二
非上述人士
01
递交方式
1. 亲身递交;
2. 邮递递交。
02
递交资料
1. 登记资料当事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2. 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3. 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
4. 翻查结果和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及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例如:如您需要申请翻查父母的香港结婚纪录及索取有关结婚纪录的核证副本用以处理遗产事宜,您须提交以下补充资料:
1. 去世父母的死亡证明;
2. 与去世父母的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明书;
3. 任何其他您认为可支持您的申请的相关资料;
4.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并未能提供其同意书,您另须提交下列补充资料:
(1) 未能提供同意书的原因;
(2) 相关官方机构发出的文件,以证明必须索取该纪录及核证副本,并说明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和用途
(请注意:以上例子仅作参考,登记官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批申请。)
视乎个案性质,您可能需要提交进一步资料。经考虑后,如登记官信纳您的要求与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相符,您会收到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的通知。
如有查询,请电邮入境事务处 gro@immd.gov.hk 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您欲前往递交申请的登记处。有关各登记处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详见下表:
调取所需材料可参见附件表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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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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