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经济的兴盛,网络直播也跻身为热门行业,催生了大量的网络主播,不少主播选择依靠专业的平台或公司来积累人气实现创收,但是,也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公司往往约定苛刻的解约条件和巨额的违约金,主播想要单方解约十分困难,因此主播和公司解约的法律纠纷逐年增长,为了全面分析实务对此问题的处理,现通过利用威科法律数据库输入“主播,解约,违约金”关键词检索最近5年发生的民事纠纷,综合分析399个案例后形成以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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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域
根据检索,主播和公司解约的法律纠纷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沿海多于内陆,排在前三名的省份依次为:上海、广东、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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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合同、准合同纠纷384件,占96.24%;劳动争议、人事争议8件,占2.01%;非讼程序案件2件,占0.5%;侵权责任纠纷2件,占0.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件,占0.5%;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1件,占0.2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有案例表明,法院认定主播和签约公司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合同关系。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名称和服务内容不同,此类纠纷多以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起诉,这两类案由占全部案由的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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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审理年份案件数量
下图可以清晰反映出该类纠纷近5年数量逐年攀升,并且在近三年间增长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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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级别
此类案件上诉率较高,一审案件占64.16%,二审案件约占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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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情况
由于涉及违约金的计算、违约的抗辩等专业事项,此类案件聘请律师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现有案例显示对于存在合同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由违约方负担律师费的情形,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负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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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时长
对于此类案件,审理时长一般在一年以下,部分案件由于案情简单,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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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
此类案件的标的跨度较大,根据统计显示,主张10-50万元的最多,占31.41%,其次是100-500万元,占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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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对检索案例的综合分析,裁判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1. 此类案件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但是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格式合同无效,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终止期限、合同解除权的成就、违约金的数额等方面。
2. 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全部或部分支持主播支付违约金的比例较高,一审全部/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维持原判的335件,达83.96%。二审对原判违约金进行调增或调减的情形均存在,占7.27%,当事人主张对原判违约金进行调增或调减,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案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予以裁决。
4. 存在主播单方解约跳槽到其他平台直播的情形,法院会判定主播具有严重过错,构成根本违约,但对原签约公司主张主播跳槽的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 对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争议直播账号使用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法院会判定直播账号具有人身专属性,将直播账号的使用权判归主播。
6. 尽管合同约定了严苛的解除条件,主播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结合自身疾病、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除权的成就及合同无效等方面进行抗辩,一审驳回签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12件(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16件,其中合伙协议纠纷、直播账号归属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共4件因情形特殊不在此处讨论),抗辩事由及案件数量如下:疾病1件;合同终止2件;合同未成立2件;合同解除权的成就5件;合同相对性1件;合同无效1件。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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