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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合原创 | 第十九期:意定监护的适用以及注意事项
浏览量:793  上传更新:2021-04-25

社会背景


央视财经曾报道过这样的新闻:

在上海金山的一家养老院,意定监护协议签订人周金渔在三年前和老伴一起住进养老院,2018年,其老伴去世后,周金渔便孤身一人住在养老院。

而周金渔儿子阿敏的儿时好伙伴周素梅,每周来养老院看望周金渔,与周金渔聊天说话,照顾周金渔生活起居。


在其他人看来,周金渔与周素梅就是一对父女。但其实,周金渔与周素梅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在法律上,周素梅是周金渔的意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并生效后,意定监护变得有法可依。


依据我国最新《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再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的出现使得我们每个人的监护意愿都得以尊重,并且使得我们的监护意愿得到最终的落实。


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特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该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通过书面的方式指定特定的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01

意定监护的主体


在意定监护中,主要有两个对象,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以及意定监护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在确定其监护人时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意定监护的委托人。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是基于被监护人的委托与信任,自愿承担接受委托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主体。


02

意定监护应书面形式


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样的文书称作为《意定监护声明书》,解决被监护人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以及财产处分等问题,并且,被监护人可以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事前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而言,法律仅规定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监护人,没有规定意定监护协议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程序,但是由于意定监护的安排、落实、履行、解除等都是意定监护中重要的内容,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建议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方式确定意定监护的委托,以防止其他人对意定监护协议提出异议并最终导致意定监护协议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形。


并且,据了解,公证处已经有针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业务。


意定监护的特别之处


在了解完意定监护是什么之后,我们还要了解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与遗嘱的区别,这样,我们才能清楚知道自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做出什么样的选择。


01

法定监护 VS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最常见的监护方式,而法定监护的范围、顺序都已经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了。依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范围以及顺序以是否为成年人作为区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自愿个人或组织。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自愿个人或组织。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最大的区别就是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如果被监护人实现确定了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那么,其他的法定监护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无法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另外,意定监护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被监护人可以自行确定监护人,而法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顺序都是确定的,无法依据人的意志进行更改。


02

遗嘱 VS 意定监护


遗嘱的主要内容并非在于确定监护人,而在于确定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并且遗嘱是在死后才生效,在订立遗嘱人在世时,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意定监护在被监护人在世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03

其他监护方式


另外,除了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法律上还有如下几种监护方式: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国家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是针对于当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有权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是针对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由他人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针对于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是针对于在指定监护人确定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是一种过渡状态,在指定监护人确定后,临时监护人就不再作用。


国家监护:是针对于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制度。


什么情况需签订意定监护?


那什么样的人群有必要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或者进行意定监护的声明呢?


从我们的经验的角度,我们认为:


01

对配偶缺乏信任


我们知道,依据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一旦出现意外,配偶将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着决定性的权利,这时候,如果父母、子女与配偶的意见不一致,将以配偶的意见的为准。所以,不管是基于感情不好,还是基于配偶能力欠缺,我们建议,若不信任配偶,那么建议签署意定监护声明书或者签署与自己认可的人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以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权利。实务中因没有意定监护协议,配偶方和父母一方大打出手的案例比比皆是,我相信这肯定不是当事人想要看到的。


02

长期同居的伴侣


我们认为此处的“伴侣”指长期同居的异性伴侣以及同性伴侣。

现代社会,大家对于婚姻的认知开始慢慢分化,出现了大量长期一起生活的但是不登记结婚的伴侣。当然现实中长期一起生活的同性伴侣也越来越多。


这种情况下,因同居关系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法律的保障,所以,在现实中最亲密的人却无法成为关键时刻能够签字的人。所以这部分人群对于意定监护协议或者意定监护声明书的需求就特别大。

再次我们也建议长期一起生活的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并且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完成对另一半的委托。


03

丁克家庭/失孤家庭


就像文章开头的例子一样,等到一定年龄,可能我们无法指望我们的配偶或者子女完成监护的义务,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提前考虑让谁做自己的监护人,以安排好老年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人的选择有了更多的可能性,意定监护制度产生。而意定监护制度,满足了多样的监护需求,同时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解决很多特殊人群后顾之忧。


本期分享到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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