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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浏览量:637  上传更新:2021-06-23

刘艳华、王倩 盈合家族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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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合家族律师实务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引言

所谓的“假离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虽然社会生活中,有人因为购房、避税、子女上学等等原因选择“假离婚”,那么“假离婚”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如何认定呢?

我们先看两个典型的案例。


裁判规则

01.

案例一:赖男与王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女与赖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3月3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3、广州市花都区房屋一套及汕尾凯旋花园房屋一套,离婚后两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4、债权债务: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与对方无关。……”。赖男表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涉案房屋被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查封拍卖,以及《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王女与赖男于2020年3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3日解除。《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赖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男主张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因两人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的“假离婚”,法院不认可。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02.

案例二:冷男与张女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冷男与张女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5月24日,双方复婚;同年12月28日再次协议离婚。2018年1月2日,张女与案外人赵某登记结婚,冷男表示在此之前不知情。双方表示,为了办理户口、购房等事宜,在第一次离婚之后,张女曾与案外人郑某于2016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但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

2016年9月27日(第一次离婚),冷男与张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通州区205号房屋归冷男,婚后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则在谁名下由谁享有;若有债务,则在谁名下谁承担。”

2017年12月28日(第二次离婚),冷男与张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有两套共同住房,水郡长安303归张女所有,水郡长安502归张女所有,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确认婚姻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关于通州205号房屋情况。2017年4月13日,冷男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吴某。2017年5月16日,通州205号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冷男连同一部分个人收入以及该房屋全部出售款全部转入张女账户。由此,通州205房屋虽在第一次《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冷男所有,但双方的财产在第一次离婚后仍高度混同。此外,冷男认为,2017年12月28日(第二次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利益,故应无效。张女不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时必要的条件之一,该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首先冷男认可该离婚协议系其本人签字,且作为成年人签字时理应阅读并充分了解离婚协议的内容;其次,冷男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其要求确认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第一次办理协议离婚,2017年5月24日双方复婚。在此期间,双方仍共同生活,且通过通州205号房屋出售时间及钱款往来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经济仍然高度混同。故在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混同且双方就夫妻财产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自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至2017年12月28日第二次协议离婚前,双方名下之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2017年12月28日《离婚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水郡长安303号房屋归张女所有,贷款由张女继续偿还;水郡长安502号房屋归张女所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亦归张女所有。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律师分析

01 

离婚以后,一方能以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又该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且一方在离婚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实践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自愿离婚承诺书。若事后反悔,通常很难举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可撤销情形。在法律上更没有“假离婚”之说,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就是所谓的“真实意思表示”了,也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从上述两个经典案例可以看出:

在案例一中,赖男表示双方因为规避债务所以“假离婚”,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但是,赖男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法院认为,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案例二中,冷男、张女因为购房二度“假离婚”后仍继续共同生活。由于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归属已发生高度混同,此时便不再区分归属,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离婚协议,双方对房产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表示,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时必要的条件之一,该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冷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02 

另外我们认为“假离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假离婚”是不可取的。关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风险;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三是引起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风险。


(1)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风险。

实践中常有夫妻为了避免“假离婚”的目的成就后,双方不再复婚,便以书面方式达成复婚协议,约定达到某一目的后双方必须复婚,若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是不能达到强迫其复婚的效力。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是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若强迫一方复婚,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该协议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还有申请撤销离婚证的,“假离婚”成真后一方不愿复婚,另一方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是解除双方之间人身关系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登记离婚,则该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

“假离婚”时因很多人认为是假的,故对财产处分问题并未认真加以考虑,主要表现为:一是离婚时未对财产作处分,离婚后一方可能到法院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一方可能因没有预期准备而陷入被动,使得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二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作出明显对一方不利的约定,以离婚协议方式处分财产因一方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较难获得支持。

在“假离婚”所达到的目的成就时,很多人会选择复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复婚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还是有效的,不会因为复婚而发生改变,如果双方对于上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的财产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财产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办理了“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配偶一方意外离世,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是无法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另一方的遗产,也就是说,离婚直接导致法定继承权的丧失。这种情况下,建议提前对财产的继承进行安排,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之后导致权益受损。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3)子女抚养权的风险

“假离婚”往往不会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有较多考虑,通常也是随便约定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甚至都没有约定。抚养费没有约定,可以随时向法院主张,但是抚养权的变更就比较难,往往要证明一方不适合直接抚养小孩、另一方更加适合抚养小孩等等,若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这也将导致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后患。我们的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一方原本认为是“假离婚”,没有重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但是实际上另外一方是真离婚,真相大白之后,被“欺骗”的一方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变更抚养权纠纷。

“假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因此,离婚协议书的签订需要谨慎以及慎重,给双方充分的冷静期去考虑 “假离婚”的后果及风险。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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